解析:
关于欠债未清偿之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执行房屋的拍卖程序,以此获得的拍卖所得用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然而若该房屋系债务人及其家人唯一的居所使用地,则法院仅可对其进行保全查封,而非强制拍卖。反之,倘若债务人尚拥有其他房屋或具备其他合法居住条件,则法院有权依法启动拍卖程序。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