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需办理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宜,请您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详细如下:
首先,如果贵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属于药品零售行业,则需要在申请时附上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及来自于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任通知。如果贵公司并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则需提供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原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变更观点的股东会议纪要作为替代。此外,还需要准备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相应的上岗证复印件,同时,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自我保证申明。
最后,请务必带上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备查验。
其次,对于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而言,同样需要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及企业内部的任命文件或聘任通知,并且需要加盖劳动部门印章的用工材料作为补充。除此之外,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职称证书、上岗证、离职证明、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也都是必不可少的材料。特别提醒的是,质量负责人的上岗自我保证声明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而对于药学技术人员,还需注明其上岗时间。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