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若由于自身疾病所引起的身体伤害并未被明确认定为工伤。
然而,若该疾病引发的原因源于职业病,或是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职业病侵害,则应归类于工伤范畴之内。对于员工因自身疾病所导致的伤害,只要该疾病并不符合职业病的特征,便无法视为工伤处理。但是,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了突发性的意外伤害事件,那么,此次意外伤害的部分内容仍可被鉴定为工伤。除了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由自身疾病引发的身体伤害均不应被判定为工伤。以下便是关于工伤的几种常见情况及相应规定:
1、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进行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而遭受意外事故伤害;
2、当员工在工作开始前或结束后的特定时间段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
3、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遭受意外伤害;
4、员工患有职业病;
5、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受伤或失踪;
6、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