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非个人主观原因而导致的离职情况,申请人可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以获取相关证明文件。此种类型的证明应详细记载当事人的基础个人信息、初次就业日期及其所担任的具体职位,同时还需明确标注离职发生的日期及离任具体原因等关键内容。
此外,此类证明必须经由原雇佣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其真实性与有效性。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