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被禁止转让、租赁及抵押的。
然而,如果该土地使用权满足法律设定的特定前置条件,那么便可进行转让、租赁以及抵押等活动。换言之,当经过了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局与房地产管理局的主管审批,并同时符合以下各项要求时,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即可得以转让、租赁及抵押:
首先,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必须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是个人;
其次,需持有由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再次,需要具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的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最后,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用转让、租赁、抵押所得的收益来抵扣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转让、租赁及抵押上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则应分别遵循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