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借助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实施诈骗犯罪者往往采用冒充他人或者利用老乡、朋友这一层关系来进行欺诈行为。而受害者则常常因顾及颜面或者受到所谓“兄弟情谊”的影响,从而选择忍气吞声,甚至将受邀前来咨询视为一种荣誉,进而毫不犹豫地拿出钱财来满足他们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人甚至将这种情况视为一种荣耀,宁愿相信其真实性,也不愿去怀疑它,最终导致自己遭受损失。
2、借助中介机构的名义进行诈骗近年来,这类诈骗案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态势。如今,许多学生在寻找兼职、家庭教师等方面都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这些诈骗分子正是抓住了学生渴望找到理想的兼职和家教机会的心理,以招聘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活动,或者利用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这类诈骗者通常以社会上的“能人、名人”的名义进行诈骗,例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商人、气功大师等等,以此来提高自身的身价,并对求职等困难事项表示“有绝对的能力”予以解决。
然而,这类诈骗手法相对较为简单,比较容易被人们识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