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变更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典型情况:
首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若一方当事人不幸去世,其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与负担将会自动顺位至对应的继承人处,然而,如该类民事权益具有高度人身专属性特质,那么在此情形下便不会触发当事人的相应变更;
其次,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合并或分立现象时,它们所应承担的民事权益和负担只能由合并或分立之后的新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而它们所拥有的诉讼权利亦只能由合并或分立之后的新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行使;
最后,当法人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布破产等原因而终止运营时,其清算组织会接手管理法人的全部财产,并负责处理所有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还需积极参与到相关的诉讼活动之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