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众多的公款挪用案中,挪用金额达到了惊人的17,000,000元人民币,这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财务人员能够在短时间内将全部款项全额退还给有关机构或部门,那么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刑期则应被判定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财务人员未能及时归还所挪用的公款,那么其面临的刑罚将会更加严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所谓“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个人的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用于个人的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