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被判定为违章建筑的建筑物,依法确实无需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仅如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施行动辄就是罚款。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许多地区实际上在利用“违建”之名进行的拆迁工作,并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违章建筑。例如,那些符合建造房屋条件且未获得审批便自行搭建的农民家庭的唯一住宅,又或因地方法规和政府实施的某些临时政策导致产生的违法建筑等,都不应简单地归结为违章建筑。面对类似这样的情况,违章建筑的存在绝非偶然,有着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一旦面临到拆迁或者拆除,理所应当地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并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补偿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