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未达十年者,其薪资发放比例为原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若连续工作年限满十至二十年之间,则按照其个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八十进行发放;连续工作年限在二十至三十年间者,可享有原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的薪资待遇;而对于连续工作年限超过三十年者,他们将获得原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五的薪酬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