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履职满一年零六个月时,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即“n”,相当于其前一个半月薪资数额;而额外的“+1”项则代表了替代提前告知月份薪酬的代通知费用,这部分应根据该员工个人在上一自然月内获得的工资水平予以核定。在此所提及的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度工资,是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到前十二个月期间的平均收入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