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获得合法许可擅自进行建筑搭建和拆解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当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此类违法行为作出要求立即停止建设活动或限定日期前必须完成拆除工作的决定之后,若相关责任人仍继续实施建设行为或未能按时完成拆除任务,那么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成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必要措施以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