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起初阶段,我们应尝试与拆迁主体进行进一步沟通,以期达成提高补偿权益的共识;倘若经过深入协商后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我们便可依法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若此前提交的安置协议已得到妥善签署,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有些许被动性,但务必知悉,一旦落笔签名,该协议即刻具备法律约束力,而要想推翻该协议,唯一可行的方案便是与拆迁方进行积极磋商,争取达成协议变更及重新签署的共识。倘若拆迁方对此持反对意见,那么要想推翻原有的协议便无从谈起。
因此,倘若您对该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权益感到不满,请切记不可草率签字,即时咨询并委托专业、资深的征地拆迁专项律师处理相关事宜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