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能否对三年前签订的合约进行补充签署以使其依然具备效力,主要讨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三年前签订的合约在法律形式层面出现问题,例如并没有通过公正机构的公证或者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备案手续,以致导致该份合约无法正式生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有权利和机会在后期进行必要的公正手续或是正规备案手续的补充和完善,以此来使合同重新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三年前签订的合约中尚有部分条款尚未完全履行完毕,那么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就需要对这些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或修改,从而确保能够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
最后,如果三年前签订的合约中存在某些条款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以便更好地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并且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一点都持有共同的理解和认识,那么我们也可以考虑对这些条款进行相应的解释或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