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情形下,致使员工因疾病而处于休养期时遭所在企业予以解雇,无疑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规性规定,企业有义务依据被解雇员工在其所在单位所工作积累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双倍标准向其赔偿经济偿金。换句话说,对于每名员工而言,当他们在企业工作每满一整年后,企业都应按时支付相当于两个月正常在职薪酬的经济补偿金;若该员工在企业供职满6个月但未达到完整年份的情况下,以上述方法进行计算;如果员工在企业待业时间不足6个月,则应支付相当于1个月正常在职薪酬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