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经过了法定的考验期限之后,如果其表现良好且获得减刑批准,那么将有可能将其刑罚减至有期徒刑,并将服役期限延长至25年;倘若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仍然未能达到减刑标准,反而被裁定为无期徒刑,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这类罪犯在判决时已经受到相应的限制,其在后期所能获得的减刑幅度不得低于13年。而对于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若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则其服役期限不得少于2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