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薪资权益被视作债权与债务的综合性范畴。所谓的“劳动工资债权”,特指劳动者在履行相应的劳务义务后所享有的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它实质上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所应获得的工资报酬权益,同时也涵盖了各类企业组织中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所享有的工资报酬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工资权益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不能够作为普通的债权进行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
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别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