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中,若购房者已经向卖家支付了定金,则该定金是具备可退还的法律效力的。当买方按照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之后,所支付的定金应被视为其购买房价款的一部分或者被退还给买方;如果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特殊情况,买卖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销合同,并且这种情况并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的,此时,定金便有资格被退还。再者,如果卖方出现单方面违约行为,那么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双倍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