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缺乏考勤纪录来证明实际的加班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可行方式来收集和举证相关证据:
(1)若单位负责人以QQ,微信,钉钉等通讯工具发布了加班通知,我们应该及时截屏并妥善保管这些电子证据;
(2)如果所在单位在内网平台上公开过员工加班的详细列表,那么我们应尽可能将该网页进行副本保存作为参考依据;
(3)对于单位张贴的书面加班通知,我们可以采取拍照的方式进行记录;
(4)公司内部的监控录像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
(5)在加班过程中,我们还可以保留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同时也可以保留加班期间的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部分记录;
(6)员工本人可以对其加班期间所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举证;
(7)我们还可以尝试寻求同事的帮助,让他们为我们证明确实存在加班的情况;
(8)最后,我们还可以保留加班结束后向单位申请报销的打车费用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在与主管讨论加班费问题时的录音、QQ、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各种证据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才能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案件中,应当由劳动者承担关于加班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
然而,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着有关加班事实存在的关键证据,而用人单位却拒绝提供的话,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