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房地产为不动产物权,所有权变更需依据相关程序向房管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簿的变更登记。
然而,若所涉房屋本无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便无法实现此项变更登记手续,进而无法实现房产的正常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