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向购买者隐瞒有关房屋的重要真实信息,致使相关合约因违约而归于无效或遭到废止、解除时,卖方必须无条件地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要补偿买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额的双倍数。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应包括在内:
1.卖方明知其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故意隐瞒此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卖方故意掩盖所销售的房屋已经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真相;
3.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