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当企业为员工设定了劳动定额或指定工作任务以后,如确有必要要求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员工应享有的薪资待遇如下所述:
(1)如果企业依法安排员工在工作日的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额外工作,那么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每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来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
(2)若企业依法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给予补休的情况下,则需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来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
(3)对于企业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况,则需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来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员工来说,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之后,如企业仍安排他们进行额外工作,则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来支付其工资。
(4)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如果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被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本规定向员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则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