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护理费用问题,在工伤案件中存在两大类情况:
首先,在员工因工伤而停止工作并享受薪资不变之期限内,由于处于治疗期间,患者自身无法进行日常生活自理的情况下,雇主应当提供护理服务;
然而,这些护理通常由雇主自己内部的员工承担,其所领取的薪酬仍然保持不变,而且无需向员工支付额外的护理费用。
其次,对于因工伤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进而需要护理的员工,根据所需护理程度的高低,分别给予相应数额的护理费用补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