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刑法相关条款所定,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人士,倘若他们运用其职务上所具备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公共资金用于自身的私人用途,并实施了违法行为,或是这些资金被挪用以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又或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给国家,上述情况均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行。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的罪犯,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