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然后除以2得出的数值,再乘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与1%的积,便可得到基础养老金。
换句话说,基础养老金等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和,再除以2,最后乘以缴费年限与1%的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对于那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参保人员,他们的基础养老金计算方式会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基础养老金等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a值,加上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然后除以2,再乘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与1%的积。
目前,a值设定为0.6,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个数值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