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制定、修改以及最终决定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或重大事务决策时,有必要经过由员工代表组成的大会或全体员工进行深入研讨,提出建设性的提议和宝贵建议。这些方案和意见将被慎重地纳入到平等协商的过程中,与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共同商定并达成共识。作为企业方,必须妥善保存所有与员工协商过程相关的重要证据资料,例如已经签署确认的会议纪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此来证明企业已经严格遵守了与员工平等协商的法律规定,切实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