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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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内容合法、合理。2、程序民主。3、经过公示用人单位需要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选择的公示方式主要有:组织员工统一学习、通过内部网站公布或制作员工手册等。

单位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对于单位而言,其除了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外,自身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然后约束单位的职工。那么单位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律图小编准备好了相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你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在企业的人事行政管理中,规章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员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目前的认识比较混乱,导致了部分企业在操作过程中无所适从。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瑕疵,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被逐渐放大,对以后的企业行政管理留下严重隐患。为了增强企业对规章制度制定的认识,特撰此文,仅供交流探讨与参考。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状况。

劳动法》第4条对规章制度制定作出了规定,但是很不明确,具体条文如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但是究竟应怎样“依法建立”规章制度,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了在企业的行政运作过程中,规章制度完全由企业单方面制定,进行简单宣传后马上实施。

为了弥补《劳动法》第4条规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 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度的规定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依据这条规定,企业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民主制定、不违法、向劳动者公示。“民主程序”是什么程序?对此还是没有一种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

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法,并向劳动者公示,其效力都会得到认可。

二、《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规定及解释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文如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释:我们可以比较《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与《劳动法》第4条,可以发现除了个别标点外,是完全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3、4款是对第1款 的的解释,补充了规章制度通过和修改的程序,并强调了用人单位要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和完善。该条规定很明确,但是“职工代表”应如何产生,仍然没有相关规定。

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并不是直接由单位说了算,在有工会的单位,需要与工会组织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如果,该单位没有工会的话,则也要与职工代表进行商讨。否则的话,单位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就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效力。希望律图小编带来的文章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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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一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订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或者不一致,或者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也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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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后,依据一般的法理原则,企业规章的法律效力不能溯及以往,即企业规章只对其发布实施之后的人或事产生效力,而不可以溯及以往,即使规章生效以前职工有违纪行为也不能以规章作为依据进行处罚,除非企业和劳动者另行特殊约定承认后来实施的企业规章对以往的事或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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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最高人民倾向性意见: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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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有效吗
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对员工有效,这要辩证的看待。若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同时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之后也告知了单位的所有员工,这种情况下该规章制度就是有效的。若缺少其中一个条件,那么就可以认定规章制度对员工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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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内部牵制制度实施制度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
[律师回复] 各种财产物资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物质基础,如不实行职责分工,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往往会造成企业财产物资被盗窃或滥用,使企业蒙受严重损失。因此,会计质量高低是评价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这些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无不要求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用性;真实性、合法性、有用性的会计资料则依赖于健全高效的会计控制活动,即职责分工:授权与批准、充分的凭证和记录、合理的经济业务凭证作为会计凭证的支持基础,通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过入账清正确,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3、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必要性 1、对资产和记录的实物控制,达到账账、账表、账实、账证相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检查。这些控制活动是会计内部牵制的具体化。 2、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分工明确,一环扣一环,职责清楚,使会计工作中的各项环节,相互衔接、确保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为包括所有者在内各方面提供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确保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企业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牵制制度,来防止或减少盗窃等不法行为,制止损失浪费。一,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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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如何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最高人民倾向性意见: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怎样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的涉及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劳动管理,把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以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只是许多规章制度中的一类。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主要是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对劳动者违反管理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发生纠纷时的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
(2)操作规程和职工守则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主要调整用人单位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以保证生产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避免发生事故,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否则无效。用人单位如果依据这种无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就应当依照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一,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是国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或法人作出的正式谴责和训诫责令改正是国家责成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或法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均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也适用于用人单位直接

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依法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赔偿的幅度原则上应为受害人所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这里规定的赔偿责任,既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所受的损害作出,也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由人民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要根据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何区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违法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
首先,规章制度必须合法,这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许多企业的规章看似非常详尽完整,但是在内容或程序方面存在着与法律规定相悖之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规章制度必须是有权部门制作批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最高人民在这方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
其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一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订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或者不一致,或者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也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3、规章制度必须先向劳动者公示
然后才生效。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进行公示。“不知者无罪”,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4、
最后,依据一般的法理原则,企业规章的法律效力不能溯及以往,即企业规章只对其发布实施之后的人或事产生效力,而不可以溯及以往,即使规章生效以前职工有行为也不能以规章作为依据进行处罚,除非企业和劳动者另行特殊约定承认后来实施的企业规章对以往的事或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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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对职工是否有效
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对员工有效,这要辩证的看待。若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同时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之后也告知了单位的所有员工,这种情况下该规章制度就是有效的。若缺少其中一个条件,那么就可以认定规章制度对员工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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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怎么办?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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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怎么办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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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牵制制度实施制度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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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必要性
1、对资产和记录的实物控制,达到账账、账表、账实、账证相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检查。这些控制活动是会计内部牵制的具体化。
2、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分工明确,一环扣一环,职责清楚,使会计工作中的各项环节,相互衔接、确保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为包括所有者在内各方面提供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确保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企业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牵制制度,来防止或减少盗窃等不法行为,制止损失浪费。一,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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