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名义股东而言,其所应负担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而言是按照实际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来分担相应的债务压力;
其次,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名义股东就有义务全额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资金,同时还需向已经按时、足额完成出资任务的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
最后,名义股东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