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参保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个人,若当其抵达法定退休年纪且累积的缴费期限符合国家要求,那么退休之后便无需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反之,若未能满足国家设定的缴费期限要求,则需要继续缴纳直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止。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养老保险而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必须在男性中达到25-30年,女性中达到20-25年(具体年限因地区差异而有所区别)的缴费期限,才能在退休之后继续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际,未能满足上述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期限,根据现行政策,可以选择在退休之前一次性补足所欠缺的医疗保险缴费期限。
法律依据:
《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