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任职期间,用人单位为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以及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会向劳动者提供如工作服、安全帽等相关的福利待遇或劳动保护装备。这可视作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环境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所需的相关成本与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得从劳动者的薪资中进行扣除,也不可将其列入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范畴内。对于此项事宜,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意见。劳动者在离职之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所提供的工作服,并在发生损失时提出相应的赔偿申请,但这并不构成扣除员工薪资的合法理由。若用人单位坚持以任何藉口或名目对员工工资进行扣除,则员工有权要求无条件退还款项,且用人单位必须予以满足,若不然,员工可以凭借所扣除款项的收据等个人凭证前往所在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委托举报,或者提交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寻求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