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的员工,我们将依据他们的实际参与工作的年限以及在本公司内具体工作的时间来规划其享有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
1.如果该员工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并且在本公司工作未满五年,那么其医疗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超过五年,则将延长至六个月。
2.若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已超过十年,但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未达到五年,那么医疗期限可定为六个月;
至于在本公司工作超过五年而不足十年的情况,医疗期限则应设定为九个月;在本公司工作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不足十五年的时候,医疗期限延长至十二个月;在本公司工作超过十五年而不足二十年的时候,医疗期限则放宽至十八个月;当在本公司工作超过二十年的时候,医疗期限则可设置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