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如能主动返还违法所得,可以被视为积极认罪悔过的表现之一,从而在基准刑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轻其惩罚力度,最大程度上可削减30%,然而,此时的量刑底线不得低于法定的量刑范围。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现行版本《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针对退赃这一量刑情节的适用,第8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考虑犯罪性质、退赃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金额以及主动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后,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特别是对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尺度,以确保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