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共有财产的转让是否需征得共有人之同意,关键在于该共有关系属于按份共有抑或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时。当涉及按份共有人转让其自身份额之时,通常无需其他共有人的许可,仅须办妥转让手续便可;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之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状态下。若要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进行重大修缮、改变其性质或用途等行为,则必须获得占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