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值班的员工并不被视为是加班行为。所谓“加班”,指的是企业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要求雇员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的时间段内,继续从事原本岗位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与之相对应的,值班则是指企业出于安全、消防、假期等方面的需求,或者为了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而安排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是非生产性质的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