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事件发生或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的一年之内进行工伤鉴定是较为适宜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内,所属单位有责任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履行此项义务,则劳动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一年期限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