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公司债务的转让包含如下几种状况:
首先,当企业进行产权的转让时,若所涉企业负有负债,则必须先向债权人通告,取得债权人的赞同;如若债权人对此表示不同意,除非债权人事先得到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否则转让行径将对债权人缺乏法律约束力。
其次,如果企业在转让过程中,其资产和债权债务悉数被接纳者全权购买,并且出让方与接纳方在企业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由接纳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同时已经在工商登记机关完成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债权人应以接纳方为被告,请求其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者,若接纳方全盘购入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接纳方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过程中遗漏或清偿债务不彻底导致的遗留债务,尽管接纳方已经实际接受了出让方的财产,但尚未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将原企业与接纳方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此外,对于公司股权的转让而言,通常情况下,无论公司如何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并无改变,因此需要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成立的公司仅是原公司的延续,在必要时,新公司需要承担其所继承的债务。另外,如果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由于被收购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以及未履行的合约均应由被收购公司继续承担。
然而,如果选择采用资产收购的方式,那么被收购的公司在主要资产被收购之后可能面临清算或者注销,此时的债权债务亦无需由收购方的公司承担。
最后,唯有通过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收购,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以及未履行的合同才能由收购方的公司继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