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除非在婚前有特殊约定,否则婚姻关系成立后,对于婚前已有之物仍会认定为该方当事人的个人资产。
然而,若婚姻中的两个人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便可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将其中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婚前个人财物归类于夫妻双方共享的共同财富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