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两种类型。针对诉前财产保全,作为发起人及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申请人须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日内,针对相关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涉及到被保全财产的相关争议得以在审判环节进行有效解决。假如申请人未能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或者向相应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则应当视为其已经放弃了对相关财产的保全权利,人民法院也会相应地解除该项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