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鉴于虐待行为所采用的手段,亦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侵犯,故而本罪行所侵害的客体实则是一种复合性的客体。在客观层面上,本罪行表现为长期、频繁地实施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本罪行的主体属于特定的范畴,即必须是共同生活于同一家庭之中的成员,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