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需变更共用部分之使用性质或将其用于商业运营等行为,必须取得出席会议并具有投票权的专有部分占据总面积超过四分之三的业户及实际出席人数超过四分之三的业户之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