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且经过了私下协商解决之后,如若产生任何怀疑、不满或其他问题,当事人仍可选择再次向警方报案。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报警,但在事故现场被清除后,又决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此案件的决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