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诸多情况下,未履行赡养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其失去继承权利。
然而,如果未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表现时,他们将被剥夺继承权:
首先,故意实施谋杀被继承人的行为;
其次,为了争夺财产而蓄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
再次,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进行严重的虐待行为;
此外,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后,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