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对于生产型企业的出口业务,通常情形下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此类情形下,纳税人所出口的商品或服务的税率被定为零。
然而,进口货物的相关主体,包括单位及个人,均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范畴,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关于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的相关税务政策规定,虽然税率设定为零,但这仅限于常规情况,若国务院发布了其他具体规定,则应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