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驾驶车辆致人死亡并达成和解之后是否会留下案底这一问题,具体情况将取决于多个因素。
首先,若公安机关尚未介入调查,那么在双方达成和解后便可和平处理,自然也就无需留下任何案底。
然而,一旦公安机关接手处理,即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也需要由公安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案件撤销操作。相反,若双方未能达成和解且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并且已经正式立案,那么涉案者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对于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的情况,则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在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一旦决定立案,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无法撤销案件。因此,此类案件属于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无权自行撤销,公安机关需根据调查结果来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进而决定是否撤销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受害人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参考因素。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谅解,不仅能省去许多繁琐的程序,还能迅速解决事故纠纷,从而减轻肇事一方在民事和刑事方面所承担的责任。然而,为了避免双方在事后反悔,再次引发不必要的争端,建议双方在达成谅解时,尽量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例如签署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开具赔偿款的收付款项证明以及出具谅解书等等,所有这些都应具备相应的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