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企业搬迁之后,员工通勤至新的办公地点所花费的时间超出了他们能够承受范围之内的合理时间,并且公司未能提供班车或其他有效的出行方式以确保员工能够按时到岗工作,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员工选择因故离职,用人单位将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通常而言,当企业在同一城市内进行搬迁时,并不涉及到经济补偿问题;
然而,如果企业决定离开现有的城市,并导致员工因此而选择离职,那么用人单位便需承担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