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肖像权侵权判定的具体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是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未经当事人明确表示许可,便擅自使用其肖像,体现出侵权者对于他人肖像人格权益的严重忽视,其行为无疑会对他人肖像的个人独占性以及整体完整性造成破坏,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然而,如果经过本人的明确同意后再行使用其肖像,那么则不会被视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其次,侵犯肖像权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此处所说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通过使用某位人士的肖像来吸引消费者、推广产品,或者直接将肖像制作成商品或复制品进行销售,从而获得经济收益。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仅会对权利人的人格同时也会损害到权利人因为他人利用自身肖像进行商业活动而获得的物质利益,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是明令禁止的。举例来说,照相馆若未得到顾客的明确授权,私自将底片交予顾客,或者将顾客的艺术人像展示于橱窗中以吸引顾客,均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