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企图借助于向法院递交申请来查证另一方是否存在出轨行为,然而这种方式是行不通的。然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申请的一方(即原告)需负担起提供相关出轨事实证据的重任。接下来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该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与分析:
首先,关于如何搜集到丈夫/妻子存在出轨行为的证据,大概有如下这些典型途径:
第一,当一方的出轨行为被其配偶察觉后,若后者向前者索要保证书或书面声明,那么相关书面材料便成为证据之一;
其次,与他者进行聊天、发送电子邮件及其他形式的通讯记录等,均可能成为证据;
再者,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亲密行为或是被他人当场抓住的影像资料、照片乃至视频等,同样可以作为证据;
最后,婚外情中的一方向另一方亲口承认自身出轨的录音文件,都能为证明出轨行为增添实质性的力量。除此之外,那些能够辅助证实真实出轨行为的其他证据也应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