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妇二人离婚之际,对于正在接受抵押贷款的房产,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如何处置;
若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需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将该不动产判给登记在册的一方所有,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被视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还款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之时,应当由不动产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