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拘留并非必须即时执行。尽管在行政通知书发出后,常规情况下应即时执行,然而若受罚者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可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在此期间,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
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