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证据的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仍然是可以进行的。
首先,在该种情况下的举证程序中,所谓的最新证据应该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第一,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期间结束之后新近发现的证据;
第二,当事人确实由于某些客观因素而导致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经过法庭批准,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的证据;
其次,在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则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新近发现的证据;
第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调查取证但未能获得批准,二审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认为应当予以批准并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申请人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之后,由承办法官或者仲裁员做出是否延期的决定,若主审法官同意延期举证,会指令书记员重新签发举证书。如果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而导致无法在开庭前提供有效证据给法院,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把延期举证申请书提交给法官,否则因逾期举证导致了不利的诉讼后果,要由当事人自己为之承担。